广州华商学院
广东华商金融科技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努力将广州华商学院广东华商金融科技研究院(以下简称研究院)建成金融科技领域省内一流、国内有影响力的研究智库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院学术咨询、学术评议、项目审审等学术事务的议事机构。
第二章 组 成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是校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,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且身体健康,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。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。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,设学术委员会主任1人,副主任若干人。学术委员会主任从委员中推举产生,由校外专家担任。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,由研究院办公室负责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。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,届满后可以连任。
第三章 职 责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:
(一)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;
(二)审议研究院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;
(三)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;
(四)参与研究院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;
(五)协调本学科领域全省和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。
第四章 工作原则
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对重要问题要采取民主协商,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,少数服从多数。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。可聘请若干专家作为咨询委员,也可邀请专家列席会议,但列席专家没有表决权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条 本章程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,由研究院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