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州华商学院
广东华商金融科技研究院理事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保障广州华商学院广东华商金融科技研究院(以下简称研究院)正常运行,动员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建立一个多元合作的学术研究共同体,特制定本章程。本章程是理事会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。
第二条 理事会成员由国内金融科技领域相关知名企业、行业协会和学校共建单位代表组成,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议研究院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。
第二章 组 成
第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,常务副理事长一名,副理事长及理事若干名。
第四条 理事长候选人由研究院院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;常务副理事长由研究院院长担任;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第五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,由研究院办公室负责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。
第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,届满后可以连任。各理事单位派出的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时,该理事职位由原单位重新委派人员担任。
第三章 职 责
第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:
(一)制定和修改研究院和理事会章程;
(二)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;
(三)就研究院发展目标、战略规划、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;
(四)就研究院开展产研合作、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等相关问题进行咨询;
(五)研究院委托的其他职能。
第四章 工作原则
第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。
第九条 理事会对重要问题要采取民主协商,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,少数服从多数。
第十条 理事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,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,主要包括起草理事会文件,执行理事会决议,组织和准备理事会全体会议,沟通、协调和服务理事会成员,以及理事会文件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。凡重大事项需由秘书处先行商讨,再提请理事会年会审议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,由研究院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